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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Vol. 8 ›› Issue (02): 2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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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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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日常生活中,某些财产无市场价格或是有特定的市场价格,但其与人的情感因素相联系。侵害这类财产,若是仅仅赔偿其市场价格,显然不足以补偿原告的损失。如果其与财产权人的人格相连,就应区别对待。鉴于民法上的人完全以理性人为基础,应在原则之下例外认可人的情感在民法中的地位,引进人格财产的概念和体系,完善侵权行为法,并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进行改进。
关键词: 人格财产, 可替代财产, 精神损害赔偿, 主观价值
中图分类号:
D[政治、法律]
张威. 论人格财产的侵权行为法保护[J]. , 2008, 8(02): 2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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