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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Vol. 7 ›› Issue (05): 2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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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时期国家工作人员的界定

滕燕 高一棚   

  1. [1]重庆交通大学人文学院,重庆400074 [2]重庆高级人民法院,重庆401147
  • 出版日期:2007-10-31 发布日期:2007-10-31

  • Online:2007-10-31 Published:2007-10-31

摘要: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身职务便利实施的假公济私、寻租公权力的犯罪行为,极大地损害了国家的威信和其他公民的合法利益,不仅降低了国家机关运行效率,也使整个社会出现严重的信任危机,是刑法历来打击的重点。但是,原来较为明确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新的人事制度的出现,变得复杂起来。理论界和司法实务中某类职业人员是否属于刑法国家工作人员争论此起彼伏。鉴于此,试从身份犯罪构成入手,分析国家机关及商业领域中国家工作人员犯罪的主体范围。

关键词: 犯罪主体, 身份犯罪, 国家工作人员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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