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14, Vol. 14 ›› Issue (6): 36-39.
李永航
LI Yonghang
摘要: “不得诱使他人犯罪”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不得将没有犯罪意图的人作为诱惑侦查的对象;二是诱惑侦查的强度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即不能诱使没有犯罪意图的人产生犯罪意图。新刑诉法实施以后,贩卖毒品案件中诱惑侦查的运用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在侦查程序上,诱惑侦查缺乏有效的事前监督;在侦查对象上,诱惑侦查的对象具有任意性;在侦查强度上,不乏“犯意引诱”的情形。加强对诱惑侦查的监督、建立相应的救济机制和追责机制已成为当务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