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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 Vol. 6 ›› Issue (01): 4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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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爱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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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旅行承办人违约造成旅客非财产性损害(包括固有利益和非财产性的利益损害),旅客能否要求违约方承担以及承担什么样的赔偿责任是许多国家立法、判例和学说所不能回避的问题。从各旅行大国的学说、判例的比较分析中。结合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和实践中的做法,为其赔偿制订正当性的理论和实证法上的说明,以期对我国旅游合同纠纷的解决有所裨益。
关键词: 浓行合同, 非财产性损害赔偿, 瑕疵担保责任, 时间浪费请求权
中图分类号:
D923[政治、法律 > 法律 > 中国法律 > 民法]
王爱军. 旅行合同纠纷中的非财产性损害赔偿论[J]. , 2006, 6(01): 4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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