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21, Vol. 21 ›› Issue (6): 48-54.
杨军,潘华
YANG Jun, PAN Hua
摘要: 铁路信号系统安全证据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在客观性方面,铁路信号系统安全证据除应满足内容和形式客观外,应从科学性和时效性的角度克服其主观性较强的问题。在关联性方面,铁路信号系统安全证据应当从关联性层级决定证明能力层级角度,设定安全证据采纳的最低关联性标准,同时还应注意关联性包含安全证据“证是”和“证否”的双重功能。在合法性方面,铁路信号系统安全证据应当同时满足主体、形式、程序合法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