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26, Vol. 26 ›› Issue (1): 61-71.
王胜华,郭雨薇
Wang Shenghua, Guo Yuwei
摘要: 面对醉驾入罪数量高居不下的现状,以往严惩醉驾的司法治理方式越发显得捉襟见肘。当前,司法机关应出于刑法宽宥、谦抑和经济的理念,合理采取有效应对犯罪行为的措施,将实质上不构成犯罪的醉驾行为或不值得用刑罚处罚的醉驾行为尽早、及时地予以出罪,以符合当下刑事司法政策、契合醉驾治理的社会期待。基于最新司法解释和有效司法经验,可将某些醉驾行为直接出罪的路径归纳为四种,分别是行为在实质上属于危害不大的“但书”出罪、客观上具有违法阻却事由的“紧急避险”出罪、主观上排除罪责的没有“期待可能性”出罪,以及道德上符合朴素正义的“常识常理常情”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