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24, Vol. 24 ›› Issue (4): 28-36.
黎平,郭燕如1,程建宇2
LI Ping1, GUO Yanru1, CHENG Jianyu2
摘要: 从《民法通则》第132条到《侵权责任法》第24条,再到《民法典》第1186条,《民法典》第1186条把“根据实际情况”的表述修改为“依照法律的规定”,公平责任历经从一般条款到引致规定的立法嬗变。从公平责任司法适用的实证分析可知,《民法典》第1186条仍然面临司法适用的现实困境。未来应该对公平责任适用规则进行体系化重构:从《民法典》第1186条的立法目的出发,明确适用条件;采取限缩解释,明确《民法典》第182条(紧急避险)、第183条(见义勇为)、第1190条(暂时失去意识)、第1192条(提供劳务)和第1254条(高空抛物),即所谓“依照法律的规定”的主要情形;同时,还应当为公平责任适用规则留下弹性解释空间,从而使公平责任的司法适用问题得以纾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