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25, Vol. 25 ›› Issue (4): 5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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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允锋,尤浩民
WU Yunfeng, YOU Haomin
摘要: 为适应保险金融市场改革,保险诈骗罪金融面向法益需明确保险市场交易秩序,保险诈骗罪与诈骗罪之间属于互斥的独立关系。在航延险案件中,行为如果符合保险诈骗罪规范构造,应当排斥适用诈骗罪。航延险的保险标的是飞机延误的事实可能给乘客造成的损失,只有在保险公司将是否乘机作为航延险的实质审查标准时,乘客伪造登机事实的行为才能被认定为虚构保险标的。对于冒用他人名义购险骗赔的实际投保人,性质上与保险合同规定的投保人无异,可以构成保险诈骗罪的主体;行为人在航班准点起飞前退票以及航班延误后索赔的行为,需要严格遵循法秩序统一性原则,民事法上效力待定的行为,刑法不能直接介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