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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 Vol. 5 ›› Issue (03): 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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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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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前对于《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第2款存在不同的理解。其实,无论从文本的客观语义和保险法的基本原则,还是从保险学的基本原理和法律的实践效果看,都应该认为道路法的立法本意是:完全由行人一方故意制造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同样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关键词: 第三者责任, 强制保险, 交通事故, 保险责任, 法律适用
中图分类号:
D9[政治、法律 > 法律]
张昌明. 《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第2款与保险公司无缘吗?——对否定论的一种反驳[J]. , 2005, 5(03): 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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