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15, Vol. 15 ›› Issue (3): 39-42.
陈珉桦
CHEN Minghua
摘要: 当前,贿赂犯罪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占整个职务犯罪的比例较高,深入探讨贿赂犯罪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极具意义。对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利弊,不应单从理论上对其或褒或贬,而应回归贿赂犯罪的侦查实践去考量,在此基础上挖掘其现实价值及意义。同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不能被滥用,必须受到“少用”“慎用”原则的规制。由此理解贿赂案件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时出现的相关实务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