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20, Vol. 20 ›› Issue (4): 32-40.
王齐齐
WANG Qiqi
摘要: 关于交通肇事罪逃逸行为的内涵把握,应从法律义务视角进行审视,肇事人员交通肇事后有救助被害人与保护现场、保护公共安全两项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在司法实践中认定逃逸行为时,要把握其发生的特定时机。逃逸行为具有未遂和中止形态,对于逃逸行为与自首行为应当分别评价。对于逃逸的定罪量刑情节以及与其他定罪情节的关系,应结合导致交通肇事的具体原因来判别逃逸行为是交通肇事罪的定罪情节或量刑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