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24, Vol. 24 ›› Issue (1): 87-97.
李巧玲
LI Qiaoling
摘要: 民国时期,随着西方水利科学知识和法治理念与制度的传入,中国水利法制开始近代化的摸索与尝试。民国时期水利法制近代化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民国政府走出传统窠臼,吸收西方依法治水的科学理念,参酌固有习惯,初步构建以国家法、地方法规、民间习惯法为主体的多元水利法律体系;二是打破延续千年来中央水利行政机构杂乱无章、权责不符的局面,开创从中央到地方的统一水利行政系统;三是创新水权制度,明确水权归属,并建立多元的水权纠纷近代化解决机制。民国时期的水利法制既积极吸收和引进西方近代先进水利法制思想和实践,又保留传统水利社会的一些内容,在“变”与“不变”中迈向近代化转型之路。